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与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我校学分制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代与置换管理,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替代
第二条 课程替代是指将学生修读的校内非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及成绩,替代为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及成绩。专业主干课程不允许课程替代。
课程替代的修读:因培养方案修订,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经批准,学生可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课程替代的免修: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经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学生可办理该课程替代免修。
第三条 课程替代以高要求课程替代低要求课程为基本原则,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应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课程替代后,成绩档案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进行记载。凡用少学分课程替代多学分课程的,学分相差原则上不能超过1学分,所缺学分由学生选修其他相关课程补足,毕业时必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第五条 各学院在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应针对课程设置的变动情况,制定具体的专业必修课程替代方案,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修课指导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替代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置换
第七条 课程置换是指实行校企合作、境内外校际合作等联合培养模式的专业,将学生在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或在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及成绩,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及成绩。
第八条 实行校企合作、境内外校际合作等联合培养模式的专业,应在学生派出前,制定明确的联合培养计划和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妥善安排和指导好学生在校外的培训及学习。
第九条 课程置换以联合培养计划和方案为依据,按照课程教学内容相关性为原则。
第十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获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计入学生成绩单;若为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表1相关标准转换后计入学生成绩单;若为、、、、多等级形式登记,则按表2相关标准转换后计入学生成绩单。
表1 外校五等级成绩与校内成绩转换标准
外校成绩 |
A |
B |
C |
D |
E |
转换百分制成绩 |
95 |
85 |
75 |
65 |
55 |
转换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表2 外校多等级成绩与校内成绩转换标准
外校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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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百分制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转换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第十一条 校外课程置换由学生本人在培训或交流学习结束后的一学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课程置换,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