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教务处
教字〔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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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本科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及补授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规范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及补授学士学位工作,根据《淮海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淮海工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结业生在结业离校后2年内,回校重新修读未合格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外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学生,在离校后1年内允许回校报名参加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无论何种原因,学生毕(结)业离校时间超过2年,学校不再受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及补授学士学位申请。
二、申请及办理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每年3月、9月各集中审核办理一次。
三、办理程序
1.学生向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海工学院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及补授学位申请表》。
2.学生原所在学院按规定对其换证或补授学位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学院及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在学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后,报教务处按有关程序提交审批。
3.教务处对经审批合格者颁发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
四、其它
1.本办法只适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