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27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以及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遴选确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二)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做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予点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并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研究提出本学院学位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开展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决策相关问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出席委员总数一半,决议方能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三年。凡因外出进修或其他原因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成员,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